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 上訴人
- 葉芸驊(原名葉美杏)
- 被上訴人
- 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593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計算式:3,152,130-729,537=2,422,593),應徵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