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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葉芸驊(原名葉美杏)
被上訴人
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593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計算式:3,152,130-729,537=2,422,593),應徵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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