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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邱美英
  •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林宗成、郭振宗、鄭香蘭、許嘉寧

  • 原告
    經濟部
  • 被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法人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訴訟代理人 許立建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 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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