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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嘉源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翔
代理人
涂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稻江科技暨│玉山商業銀│103年10月20日 │23,667元 │AI8573117 │受款人:嘉 ││ │管理學院 │行朴子分行│ │ │ │源環保企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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