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嘉源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翔 代 理 人 涂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錦清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稻江科技暨│玉山商業銀│103年10月20日 │23,667元 │AI8573117 │受款人:嘉 │ │ │管理學院 │行朴子分行│ │ │ │源環保企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