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震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有上開裁定及臺灣導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5日(末日104年1月3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瑞楠 ┌──────────────────────────────────────────┐ │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楊蕙春 │玉山商業銀│103年6月30日 │68,660元 │AK0000000 │受款人:林 │ │ │ │行朴子分行│ │ │ │震邦即富邦│ │ │ │ │ │ │ │行照明總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