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 代理人
-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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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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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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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8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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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9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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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10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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