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許龍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8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9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3年10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