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育倫美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育倫美材有│華南商業銀│103年11月30日 │7,500元 │LD6975076 │ ││ │限公司李宗│行嘉南分行│ │ │ │ ││ │倫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