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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育倫美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育倫美材有│華南商業銀│103年11月30日 │7,500元 │LD6975076 │ ││ │限公司李宗│行嘉南分行│ │ │ │ ││ │倫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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