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馬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 告,並於104年5月8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馬興化工原│兆豐銀行嘉│104年4月17日 │505,446元 │CYJ5952973│受款人:合│ │ │料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禮工業股份│ │ │馬金泉 │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