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馬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8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馬興化工原│兆豐銀行嘉│104年4月17日 │505,446元 │CYJ5952973│受款人:合││ │料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禮工業股份││ │馬金泉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