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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馬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5月8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馬興化工原│兆豐銀行嘉│104年4月17日 │505,446元 │CYJ5952973│受款人:合││ │料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禮工業股份││ │馬金泉 │ │ │ │ │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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