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育倫美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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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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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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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5月10日 │100,000元 │MD6425629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
│002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5月31日 │100,000元 │MD6425630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
│003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6月10日 │100,000元 │MD6425631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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