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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育倫美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5月10日  │100,000元     │MD6425629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
│002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5月31日  │100,000元     │MD6425630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
│003 │育倫美材有│華南銀行嘉│104年6月10日  │100,000元     │MD6425631 │          │
│    │限公司  李│南分行    │              │              │          │          │
│    │宗倫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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