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治齒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妏
- 代理人
- 許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弘安藥粧生│玉山商業銀│104年3月15日 │47,520元 │AI7738874 │受款人:治││活館有限公│行嘉義分行│ │ │ │齒靈有限公││司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