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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治齒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妏
代理人
許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弘安藥粧生│玉山商業銀│104年3月15日 │47,520元 │AI7738874 │受款人:治││活館有限公│行嘉義分行│ │ │ │齒靈有限公││司 │ │ │ │ │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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