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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郇
代理人
陳璻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禾園生物科│京城銀行竹│103年4月29日 │93,030元 │5300937 │受款人:超││ │技有限公司│崎分行 │ │ │ │速冷凍工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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