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碩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文
- 代理人
- 李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001 │碩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103年3月5日 │108,160元 │EB0000000 │受款人:烈火││ │公司王克文 │行嘉義分行│ │ │ │戰車重車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