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鄭明城
- 相對人
- 聯冠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之地址關於「洲三街」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州三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