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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請人
黃昱清
相對人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相對人應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有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5 年09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因此,本院於105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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