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黃昱清
- 相對人
-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相對人應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有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5 年09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因此,本院於105 年10月4 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