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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林芮伶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勳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此為必備之程序要件;又附帶上

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

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

號裁判意旨參照)。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益弘即林

珈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6

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4 年度嘉勞簡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46 元【計算式:13,458+90,78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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