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聲請人
- 林天助
- 聲請人
- 羅芊綾即羅月娥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胡子文
- 相對人
-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天助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8月間向聲請人林天助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89年3月20日,並以附表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另聲請人羅芊綾即羅月娥主張相對人於88年9月30日以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9月29日起至88年12月2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88年9月間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迄今均未清償,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八、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四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001 │76 │嘉義縣溪│嘉義縣溪│四層、鋼│46.9│46.9│46.9│23.5│ │ │ │16│貳層陽│5.│平│全部│抵押││ │ │口鄉坪頂│口鄉坪頂│筋混凝土│2 │2 │2 │7 │ │ │ │4.│台、參│00│方│ │權人││ │ │村12鄰中│段1036-5│造、住家│ │ │ │ │ │ │ │33│層陽台│、│公│ │:林││ │ │正東路16│地號 │用 │ │ │ │ │ │ │ │ │ │5.│尺│ │天助││ │ │之3號 │ │ │ │ │ │ │ │ │ │ │ │00│ │ │ │├──┼──┼────┼────┼────┼──┼──┼──┼──┼──┼──┼──┼─┼───┼─┼─┼──┼──┤│002 │77 │嘉義縣溪│嘉義縣溪│四層、鋼│44.8│44.8│44.8│19.6│ │ │ │15│貳層陽│4.│平│全部│抵押││ │ │口鄉坪頂│口鄉坪頂│筋混凝土│3 │3 │3 │2 │ │ │ │4.│台、參│16│方│ │權人││ │ │村12鄰中│段1036-6│造、住家│ │ │ │ │ │ │ │11│層陽台│、│公│ │:羅││ │ │正東路16│地號 │用 │ │ │ │ │ │ │ │ │ │4.│尺│ │芊綾││ │ │之5號 │ │ │ │ │ │ │ │ │ │ │ │16│ │ │即羅││ │ │ │ │ │ │ │ │ │ │ │ │ │ │ │ │ │月娥│├──┼──┼────┼────┼────┼──┼──┼──┼──┼──┼──┼──┼─┼───┼─┼─┼──┼──┤│003 │78 │嘉義縣溪│嘉義縣溪│四層、鋼│44.5│44.5│44.5│19.4│ │ │ │15│貳層陽│4.│平│全部│抵押││ │ │口鄉坪頂│口鄉坪頂│筋混凝土│3 │3 │3 │9 │ │ │ │3.│台、參│14│方│ │權人││ │ │村12鄰中│段1036-7│造、住家│ │ │ │ │ │ │ │08│層陽台│、│公│ │:羅││ │ │正東路16│地號 │用 │ │ │ │ │ │ │ │ │ │4.│尺│ │芊綾││ │ │之6號 │ │ │ │ │ │ │ │ │ │ │ │14│ │ │即羅││ │ │ │ │ │ │ │ │ │ │ │ │ │ │ │ │ │月娥│└──┴──┴────┴────┴────┴──┴──┴──┴──┴──┴──┴──┴─┴───┴─┴─┴──┴──┘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