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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 原告
    林天助羅芊綾即羅月娥
  • 被告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天助 聲 請 人 羅芊綾即羅月娥 上 列 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相 對 人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上列當事人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本件支付命令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關於...」。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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