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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號

聲請人
富德昌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義鈿
相對人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64號│├──┬───────┬───────┬───────┬───────┬─────┬───┤│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001 │ 104年11月1日│10,000,000元 │ 未 記 載 │自送達翌日起至│CH360803 │ ││ │ │ │ │清償日止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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