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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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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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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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