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林望民、陳卿和、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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