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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望民陳卿和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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