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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告
莊大日
原告
廖瓊蘭
原告
廖裕輝
原告
前列莊大日、廖瓊蘭、廖裕輝共同
被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
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80萬元+150萬元=33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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