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莊大日
- 原告
- 廖瓊蘭
- 原告
- 廖裕輝
- 原告
- 前列莊大日、廖瓊蘭、廖裕輝共同
- 被告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80萬元+150萬元=33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