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邱美英

  • 當事人
    黃錦祥永合昌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錦祥 被   告 永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5,000 元,應繳裁判費 18,22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 外,尚應補繳 17,72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潘宜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