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蔚誠
- 被告
-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40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40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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