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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告
港澳茶居
法定代理人
郭彥麟
被告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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