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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告
唐自強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告
盈智五金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盈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365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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