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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望民林芮伶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號

再審原告
蔡山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新巖、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 元【計算式:(3.8 ㎡+3.87㎡+2.15㎡+9.14㎡)×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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