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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張世明
被告
宏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01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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