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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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