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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力省電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順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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