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1號
- 原告
- 港澳茶居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麟
- 被告
-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0,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05年7月29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