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玟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