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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告
昶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映雪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雪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應攜帶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於103年8月5 日所訂立之施工便橋架設工程契約書原本到庭(註:核對部分內容後,將當庭發還);並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系爭施工棧橋係於何時完成架設?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給付多少的「契約金額」?,工程項目費用(施工便橋安裝及拆除費、中間樁鑽孔費、鋼便橋租金、鋼便橋材料運費)其中「鋼便橋租金」

的部分如何計算?租金之計算有無期間的區別?起訴狀所載系爭施工棧橋的鋼材,是否僅南區施工棧橋的材料,有無包括北工區構台的部分?【註:繕本請逕寄被告】。

被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說明:㈠被證二終止契約結算明細表關於「假設工程」之結算結果的金額新台幣「10,189,849」元,是否僅南區施工棧橋的材料之評值,有無包括北工區構台材料的評值?該評值新台幣「10,189,849」元是否已扣除鋼料折舊(負值)後之金額?鋼料折舊之負值(即因折舊而減損價值的金額)部分,依約應由被告負擔或應由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㈡被告於105年3月23日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契約,原因為何?

結算總價新台幣57,085,358元之外,有無另須再扣除違約金額或其他項目的金額?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已經領取的金額,總共多少?㈢本件系爭施工棧橋拆除後的鋼材,是以多少的價錢賣給盛祥營造有限公司?價格與被證二終止契約結算明細表所載之「假設工程」的評值,總價差是多少?價差的原因為何?【註:繕本請逕寄原告】。

請受告知人盛祥營造有限公司陳報系爭施工棧橋拆除後的鋼材,現是否仍在保管中?有無再轉賣給予其他人?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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