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 被告
-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誓鋒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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