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洪清德、魏誓鋒
- 原告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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