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璦楨
- 被上訴人
- 王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