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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弘力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發 票 日│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 考 ││ 號 │ │(到期日) │(新臺幣)│ │ │├──┼─────┼─────┼─────┼───────┼─────────────┤│001 │台灣銀行嘉│102年9月11│53,000元 │FA0696267 │受款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義分行 │日 │ │ │司煉製事業部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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