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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請人
洪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6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振發商行 │彰化商業銀│105年1月10日 │39,090元 │0056241 │ ││ │陳青霞 │行嘉義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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