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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請人
王姿方
相對人
上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祺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誤載為「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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