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王姿方
- 相對人
- 上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祺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誤載為「上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