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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請人
鄭明城
相對人
聯冠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之地址關於「洲三街」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州三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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