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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陳威榕
相對人
台灣光彩青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名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嘉義市政府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中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金額新台幣玖萬參仟伍佰參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經嘉義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有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八項所載之新台幣(下同)93,530元之義務。為此,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政府於104 年8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所請求之金額93,530元。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迄今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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