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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陳高寳貴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龍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蘋珊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陳報下列事項:1.「專心僧服有限公司」於解散後,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於何時清算完結?;2.提出「專心僧服有限公司」、「龍彩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陳報該公司之股東名冊及各股東出資額;3.提出確曾詢問原告投保勞、健保之意願,原告概然拒絕之證據資料;4.提出原告於99年9 月6 日至105 年3 月31日期間,原告按件計酬之各月份給付項目及金額的數據統計資料(註:陳報狀繕本請逕寄原告)。

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1.提出自99年9 月6 日至105 年3 月31日期間之所得清單明細或扣繳憑單資料,並陳報自104 年10月1 日至105 年3 月31日之六個月期間各月份由被告所給付之工資所得數額;2.陳報是否被告曾經詢問原告投保勞、健保意願,而原告拒絕在被告公司投保勞、健保?;3.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除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5條規定外,本件是否有勞退新、舊制之適用問題?(註:陳報狀繕本請逕寄被告)。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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