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雅萍 相 對 人 綠悠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聲請人具狀表明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事證。若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是否具狀撤回聲請?而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並載明由本件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