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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 原告
    黃雅萍
  • 被告
    綠悠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雅萍 相 對 人 綠悠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聲請人具狀表明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事證。若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是否具狀撤回聲請?而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並載明由本件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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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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