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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雅萍
相對人
綠悠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聲請人具狀表明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事證。若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是否具狀撤回聲請?而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並載明由本件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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