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債 權 人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債 務 人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為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宛 靜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委託契約書上並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規定,依前開法條說明,本件週年利率應為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已逾上開法定利率之限制,是關於超過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