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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嘉麒
債務人
俊得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童冠融
債務人
債務人
童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童冠融」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童冠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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