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粉娥 相 對 人 邱青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青成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日以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第三人富貴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31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清償期為104年7月30日,詎相對人 等屆期未依約清償,上開抵押之土地並經分割增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 │建│1.71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002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1 │建│174.09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003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2 │建│113.06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004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3 │建│133.75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005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4 │建│158.57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006 │嘉義縣│水上鄉 │下寮│ │313-5 │建│1.82 │全部 │ │ │ │ │ │新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