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聲請人
- 林天助
- 聲請人
- 羅芊綾即羅月娥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胡子文
- 相對人
-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