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鄭聰德
- 原告林天助、羅芊綾即羅月娥
- 被告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 請 人 林天助 聲 請 人 羅芊綾即羅月娥 上 列 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相 對 人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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