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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請人
林天助
聲請人
羅芊綾即羅月娥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相對人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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