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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請人
林天助
聲請人
羅芊綾即羅月娥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相對人
陞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上列當事人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本件支付命令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關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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