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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富德昌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義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智仁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5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智仁於97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共借用13,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7年5月19日,並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詎債務人陳智仁自104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8,786,1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2年10月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 面 積 │ │ ││ ├───┬────┬───┬───┬─────┤ ├─────┤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 平方公尺│ │ │├──┼───┼────┼───┼───┼─────┼──┼─────┼───────┼──────┤│001 │嘉義市│ │港子坪│ │194-8 │田 │13.00 │全部 │ │├──┼───┼────┼───┼───┼─────┼──┼─────┼───────┼──────┤│002 │嘉義市│ │港子坪│ │200-11 │水 │3.00 │全部 │ │├──┼───┼────┼───┼───┼─────┼──┼─────┼───────┼──────┤│003 │嘉義市│ │港子坪│ │202 │空白│129.00 │全部 │ │└──┴───┴────┴───┴───┴─────┴──┴─────┴───────┴──────┘┌─────────────────────────────────────────────────────────┐│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四 │地 │突 │ │合│主要建│面│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下 │出 │ │ │ │ │積│ │備考││ │ │ │ │材 料 及│ │ │ │ │一 │一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416│嘉義市四│嘉義市港│四層、鋼│69.3│24.4│69.1│69.1│46.6│9.4 │ │28│ │ │ │全部│ ││ │ │維南路55│子坪段20│筋混凝土│4 │4 │8 │8 │8 │6 │ │8.│ │ │ │ │ ││ │ │號 │2地號 │造、店舖│ │ │ │ │ │ │ │28│ │ │ │ │ ││ │ │ │ │、住宅、│ │ │ │ │ │ │ │ │ │ │ │ │ ││ │ │ │ │儲藏室、│ │ │ │ │ │ │ │ │ │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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