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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請人
盈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亮
代理人
施正賢
相對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黎明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編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備 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001 │103年10月15日 │245,000,000元 │104年10月15日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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