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陳柏誥 債 務 人 鄭志忠即宇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1日經提示未獲 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備 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5年6月1日 │90,000元 │105年7月1日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