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聲請人
陳柏誥
債務人
鄭志忠即宇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備 考││ 號 │ │ (新 臺 幣) │ │ │├──┼───────────┼─────────┼───────────┼───────────┤│001 │105年6月1日 │90,000元 │105年7月1日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