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陳柏誥
- 債務人
- 鄭志忠即宇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備 考││ 號 │ │ (新 臺 幣) │ │ │├──┼───────────┼─────────┼───────────┼───────────┤│001 │105年6月1日 │90,000元 │105年7月1日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