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徽仁 被 上訴人 許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5 年度嘉小字第1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因一般人比較相信專業人士,所以上訴人將2GY-580 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騎去被上訴人機車行之前,有先騎去嘉義市○○街000 號明昇機車行,明昇機車行鄭老闆啟動系爭機車引擎說如果化油器卡死,那是最簡單的大問題,此為最基本常識。在民國104 年8 月間上訴人有將系爭機車騎到被上訴人機車行檢修,被上訴人一開始說引擎壞了,也問了價錢,要被上訴人負責,隔兩天再去,被上訴人說沒壞,又找不出原因,故上訴人又將系爭機車騎去嘉義縣民雄鄉頭橋43號鑫億車業,上訴人向鑫億車業邱老闆說系爭機車騎不快,邱老闆有啟動引擎試了一下便說前面的電子板壞了要換,但要等叫貨,上訴人因不方便等就沒讓邱老闆換修。之後上訴人再騎系爭機車去被上訴人機車行,告知要換電子板,被上訴人拆下來看後說還很新不會壞,又再檢查系爭機車後說化油器壞了要換,上訴人就順便問價錢,此為一般人正常反應,若系爭機車修好,上訴人自然要給錢,而簽名是因為上訴人要拿回證物不得不簽名。 ㈡又化油器的材質是不易氧化不腐蝕的鋁合金,調整螺絲是不氧化不蝕壞的青銅合金,它們的接觸是螺絲,又沒雜物,可前後調整,為何會卡死?被上訴人所拆下來的化油器青銅螺絲旋轉口有嚴重破壞新痕跡,之前事務官所拍照的相片是藝術照,看不到破壞的痕跡,要看實物才知道。此外,若將進氣口鎖住沒有氧氣助燃,為何這麼久被上訴人才發現?這對一位專業人士來說合理嗎?此部分可詢問證人邱老闆。另要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牌照稅和交通費之損失,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抗辯略以: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均在一審審理陳述過而被判決敗訴,且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無以一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等語。 三、按小額訴訟事件,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05年度嘉小字第171號小額訴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其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及其具體內容,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復未提出任何訴訟資料可供認定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照上開說明,難認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於上訴狀主張要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牌照稅和交通費之損失云云,然未具體聲明請求之金額,且縱令有提起反訴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反訴。」上訴人亦不得於本件小額訴訟二審程序提起反訴,附此敘明。 五、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裁判費為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