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旺靈 被上訴人 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46,081元(718497-472416),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周瑞楠